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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妍馨商贸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3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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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危化013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妍馨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秦皇岛昌黎县靖安镇西庄村 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0335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硫磺储存在昌黎县安山镇小田庄村村南仓库内外,靠墙存放,储存方式不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中6.2中墙距要求;存储硫磺8吨,储存数量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中5.2.6中允许存放的危险化学品量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的是无储存经营。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二十一条实施标准第2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80000.00元(捌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83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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