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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罚字(2020)第(11)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9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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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罚字(2020)第(11)号

当事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997684

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区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

经查明:2020年8月20日,你单位承建的和兴海景度假公寓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及时遮盖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开户行: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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