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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罚字(2020)第(12)号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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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罚字(2020)第(12)号

当事人:秦皇岛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8499956B

址:碣阳大街南侧、水渠沟东侧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金洋香槟小镇二期25#住宅楼,五层剪力墙钢筋绑扎存在不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和《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玖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和《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总工齐某某和项目经理常某某,分别作出罚款壹仟玖佰伍拾元人民币和叁仟玖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开户行: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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