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农(兽药)罚〔2020〕1号
昌黎县安山镇凤桐兽药店(姬凤桐;性别:男;):
当事人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0月2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肖会宇、郑义到昌黎县安山镇后石庄村凤桐兽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兽药店经营的由河南九君晟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芪多糖颗粒,500g/袋,证书编号:(2015)兽药GMP证字16017;生产许可证号:(2015)兽药生产证字16108;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13)161086052,生产日期:20191111。其批准文号已过期,依据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农业部在核发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时,可以确定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 、第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收回、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之规定,该产品批准文号被收回、注销;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之规定,该产品属于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2020年10月27日,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28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取当事人身份证明,做了询问笔录,现场做了检查,搜集进货销货证据,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现查明当事人姬凤桐于2020年8月15日从河南九君晟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 "黄芪多糖颗粒" 20袋,售价每袋15元,货值金额300元,至案发时,未来得及销售便被查扣。
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姬凤桐的身份证复印件、昌黎县安山镇凤桐兽药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证明姬凤桐是违法行为的适合主体;2、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兽药进货单、销售证明以及实物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当事人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的规定,2020年11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昌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和《秦皇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试行)》 "轻重等级一般,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 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 "黄芪多糖颗粒" 20袋;
2、处货值金额3倍计人民币9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昌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机关: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4
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