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建)罚字(2020)第(14)号
当事人:昌黎奥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572838511U
地址:昌黎县泥井镇侯家营村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昌黎县肉鸡、鸭、鹅标准化育雏、饲养、屠宰加工产业化基地项目(鹅屠宰车间),开工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伍万陆仟壹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负责人焦某某和项目直接负责人焦某,分别作出罚款贰仟捌佰零伍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开户行: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