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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法审)罚字(2020)第(2)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3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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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法审)罚字(2020)第(2)号

当事人:昌黎奥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572838511U

址:昌黎县泥井镇侯家营村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昌黎县肉鸡、鸭、鹅标准化育雏、饲养、屠宰加工产业化基地项目(鹅屠宰车间),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而擅自施工,以及未经消防未依法进行消防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产并处罚款陆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开户行: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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