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城综)罚字[2020]第( 006 )号
当事人:李**
经查明:你(单位)渣土运输车辆(冀CE18**)在运输渣土过程中,在五峰山路广缘超市路口造成泄露、遗撒,污染面积25平方米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执行完毕。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收款银行:中行昌黎支行,收款账号:10014790145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