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昌资规罚字〔202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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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
王学东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王学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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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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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王学东于2020年4月在安山庄卞新庄村集体土地建库房,现库房已建成,违法建(构)筑物占地面积6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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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王学东非法占地建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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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
责令退还、拆除、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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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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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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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00平方米土地; 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
实施机关 |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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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0年11月3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20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