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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资规罚字〔2020〕21号(徐宝民)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4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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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昌资规罚字〔2020〕21号

相对人名称

徐宝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徐宝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徐宝民于2017年5月在朱各庄镇洼里村集体土地上排放尾矿,压占土地面积36.39亩。

事由

徐宝民非法压占土地

处罚类型

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

一、责令十五日内缴纳复垦费叁拾陆万叁仟捌佰玖拾玖元柒角;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叁仟捌佰玖拾玖元柒角。

实施机关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日期

2020年11月4日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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