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昌资规罚字〔2020〕21号 |
||||
相对人名称 |
徐宝民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徐宝民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主要违法事实 |
徐宝民于2017年5月在朱各庄镇洼里村集体土地上排放尾矿,压占土地面积36.39亩。 |
||||
事由 |
徐宝民非法压占土地 |
||||
处罚类型 |
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处罚结果 |
一、责令十五日内缴纳复垦费叁拾陆万叁仟捌佰玖拾玖元柒角;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叁仟捌佰玖拾玖元柒角。 |
实施机关 |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处罚日期 |
2020年11月4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20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