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昌资规罚字〔202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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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
尹国明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尹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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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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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尹国明于2020年4月在朱各庄镇洼里村集体土地搞建筑,现房屋建成,占用土地面积7.24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48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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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尹国明非法占地搞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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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
责令退还、拆除、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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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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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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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24亩土地; 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叁佰陆拾元整。 |
实施机关 |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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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0年11月4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20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