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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资规罚字〔2020〕23号(尹国明)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4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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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昌资规罚字〔2020〕23号

相对人名称

尹国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尹国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尹国明于2020年4月在朱各庄镇洼里村集体土地搞建筑,现房屋建成,占用土地面积7.24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48平方米。

事由

尹国明非法占地搞建筑

处罚类型

责令退还、拆除、罚款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24亩土地;

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叁佰陆拾元整。

实施机关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日期

2020年11月4日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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