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昌资规罚字〔2020〕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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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
刘春山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刘春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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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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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刘春山于2013年6月在马坨店乡刘林子村集体土地上建养牛场,现牛棚、库房及看护房已建成,占用土地面积6.64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1071.23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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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刘春山非法占地建养牛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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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
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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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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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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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64亩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捌佰玖拾捌元伍角。 |
实施机关 |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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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0年11月13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20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