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度渔政处罚案件共计8,内容如下:
2020年03月13日,当事船:冀昌渔02148(船主:王春和)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中渔具的通告》之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禁止使用拖拽水冲齿耙耙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500元整,并没收拖拽水冲齿耙耙刺一副。
2020年06月03日,当事船:冀北新渔养01398(船主:曹东立,船长:陈亮)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20年06月03日,当事船:冀昌渔养01570(船主:常雪轩,船长:杨新华)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20年06月19日,当事船:冀北新渔养02254(船主:奚小平,船长:孟凡亮)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20年06月19日,当事船:冀北新渔养01434(船主:张有志,船长:董爱军)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20年06月19日,当事船:冀昌渔养01546(船主:乐琪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船长:刘永民)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20年06月19日,当事船:冀昌渔养01898(船主:李志华)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20年09月01日至09月03日,当事人:川岛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人:王川)因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河北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之规定处罚人民币1万元整,并没收3、4号池塘基围虾10公斤。
以上各案件当事人均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未出现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现象。
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