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察二24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厂区) 邮政编码: 213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9XXXX65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电源控制箱控制开关无设备编号,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6.4的规定;2、预制品厂的葛X 、江XX、刘X、李XX、罗XX、汪XX6名职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焊接作业。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二条实施标准第3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肆万伍仟元合计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 12 月0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