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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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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察二24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厂区) 邮政编码: 213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9XXXX65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电源控制箱控制开关无设备编号,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6.4的规定;2、预制品厂的葛X 、江XX、刘X、李XX、罗XX、汪XX6名职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焊接作业。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二条实施标准第3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的规定,决定给予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肆万伍仟元合计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12 0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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