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察三013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诺亚工业电炉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荒佃庄镇荒佃庄村西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姬某某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给电焊工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0〕察三 033号)1份,证明未给电焊工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给电焊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二十条实施标准第1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 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12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