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秦皇岛诺亚工业电炉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察三013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诺亚工业电炉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荒佃庄镇荒佃庄村西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姬某某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给电焊工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0〕察三 033号)1份,证明未给电焊工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给电焊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二十条实施标准第1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 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122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