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0〕察二26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 秦皇岛西部经济开发区昌黎循环经济产业园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贾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73XXXX9555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建立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和隐患排查建档监控制度。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条实施标准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 01 月07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