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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2021年1月11日渔业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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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0日,当事船:冀昌渔养:04510(船主:昌黎县旭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船长:王会雪)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之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禁止使用拖拽水冲齿耙耙刺的违法行为,现没收网具拖拽水冲齿耙耙刺1副,没收渔获物海肠子3斤,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2020年12月20日,当事船:冀昌渔养:04509(船主:方传亮;船长:贾林)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之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禁止使用拖拽水冲齿耙耙刺的违法行为现没收网具拖拽水冲齿耙耙刺1副,没收渔获物海肠子7斤,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2020年12月20日,当事船:冀北新渔养:02348(船主:邵安柱;船长:肖会平)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之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禁止使用拖拽水冲齿耙耙刺的违法行为现没收网具拖拽水冲齿耙耙刺1副,没收渔获物海肠子1斤,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2020年12月20日,当事船:冀北新渔养:04581(船主:王景来;船长:常林)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之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禁止使用拖拽水冲齿耙耙刺的违法行为现没收网具拖拽水冲齿耙耙刺1副,没收渔获物海肠子5斤,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以上各案件当事人均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未出现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现象。

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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