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建章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5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三002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建章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某某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污水处理池和沉淀池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属重大事故隐患,情节严重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该公司污水处理池停产停业整顿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 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21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