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昌建)罚字(2020)第(17)号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5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建)罚字(2020)第(17)号

当事人:昌黎鼎豪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07M10G77

址:昌黎县靖安镇张各庄村北

经查明:你(单位)在场站内存在以下安全隐:1、无设备维修保养记录;2、应急演练无计划、无演练内容;3、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开户行: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3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8日

Scan me!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