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四00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
被处罚单位: 昌黎鑫国冷冻厂
地址: 昌黎县葛条港开发区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2233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污水处理池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四001号),证明2021年2月4日,你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污水处理池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二:现场照片1张,证明污水处理池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污水处理池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属重大事故隐患,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停产停业整顿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账号 ----------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2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