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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昌黎县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5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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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二02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磐龙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靖安南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3XXXX6999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球磨机入口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属重大事故隐患,情节严重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账号 --------------------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02 2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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