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 )应急罚〔2021〕工矿001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宏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昌黎县朱各庄镇小樊各庄村村西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46337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水泥储罐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2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