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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宏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9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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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 )应急罚〔2021〕工矿001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宏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昌黎县朱各庄镇小樊各庄村村西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46337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水泥储罐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2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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