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救援00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_ _-_ ____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日用杂品公司
地址: 昌黎县马坨店乡郑林子村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姜X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8033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下半年未组织触电应急处置演练)。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救援002号)、现场检查照片1张,本机关调查人员对法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一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3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