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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日用杂品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5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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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救援001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_ _-_ ____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日用杂品公司

地址: 昌黎县马坨店乡郑林子村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8033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下半年未组织触电应急处置演练)。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救援002号)、现场检查照片1张,本机关调查人员对法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十一条实施标准第1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32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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