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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9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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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二08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 昌黎县靖安达子营村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0XXXX2012

违法事实及证据: 曹明泽2021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

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二07号,证明2021316日,你公司曹某某2021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1316日,你公司曹某某2021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证明2021316日,你公司曹某某2021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七条实施标准第2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03 2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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