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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天源水泥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9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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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二07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天源水泥厂

地址: 昌黎县滦河大桥东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2XXXX2167

违法事实及证据: 粉磨车间球磨机下无禁止靠近警示标志《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1614.7.1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二06号,证明2021311日,粉磨车间球磨机下无禁止靠近警示标志《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1614.7.1、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1311日,粉磨车间球磨机下无禁止靠近警示标志《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1614.7.1、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证明2021309日,粉磨车间球磨机下无禁止靠近警示标志《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1614.7.1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七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03 2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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