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三005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鹏远淀粉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龙家店镇李埝坨村西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敬某某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2、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三 006号)1份,证明2021年3月10日检查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实施标准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壹万元共计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 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