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工矿003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地址: 昌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烧结车间现场氧气瓶、氮气瓶等无防倾倒装置部分未佩戴防震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i、9.1.c、9.1.m、8.2.4;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工矿004号),证明1、车间现场氧气瓶、氮气瓶等无防倾倒装置部分未佩戴防震圈;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1、车间现场氧气瓶、氮气瓶等无防倾倒装置部分未佩戴防震圈。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十三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 3 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