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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6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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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工矿003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地址: 昌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烧结车间现场氧气瓶、氮气瓶等无防倾倒装置部分未佩戴防震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i9.1.c9.1.m8.2.4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工矿004号),证明1车间现场氧气瓶、氮气瓶等无防倾倒装置部分未佩戴防震圈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1车间现场氧气瓶、氮气瓶等无防倾倒装置部分未佩戴防震圈。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十三条实施标准第1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3 2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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