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一05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阳光动力加油站
地址: 昌黎县朱各庄镇大樊各庄村205国道南侧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XX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29233XXXX(王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汽油加油机底部一根电源线防爆导管未采用专用接头连接,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1.3.2的标准。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一08号)、证据二:询问笔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八条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政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 03 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