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一07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郑通加油站
地址: 昌黎县安山镇马庄村西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邸XX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86305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加油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10.3.4(C)的标准。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一10号)、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九条实施标准第三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账号 04040125093001256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07040009号 |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 03 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