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荣才猪肉批发部:
经营者:曹亮 性别:男 年龄:34岁 民族:汉
住址:昌黎县马坨店乡■■■■■■■
身份证号码:1303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曹亮于2021年1月20日收购了4头生猪,在进入昌黎县食品公司肉联厂前被驻场官方兽医查证验物时发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即对其4头生猪隔离静养。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1月21日,执法人员赵明起、刘和忠对曹亮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确认。1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马坨店乡大夫庄村养殖户刘立明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月23日对曹丽永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当事人曹亮1月20日从昌黎县马坨店乡大夫庄村养殖户刘立明家收购4头生猪,4头生猪共重960斤,共计花费16320元,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曹亮询问笔录2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份;
证据三:养殖户刘立明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曹丽永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曹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六:养殖户刘立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七;曹丽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八:现场照片2张;
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十: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十一:溯源单复印件1份;
证据十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视频录像。
2021年1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昌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农(动检)告〔2021〕1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动物卫生部分)序号8号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至二倍罚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当事人经营运输的生猪构成了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2021年1月22日官方兽医对其4头生猪实施补检,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13082607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收购的生猪花了16320元,运输车辆为自有车辆,无运输费用。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于1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264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昌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