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危化006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安宏金气体经销站
地址: 昌黎县安山镇金家庄村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范XX仲义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73177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在职员工齐XX(身份证号码130324198X0621XXXX)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内容不全面( "档案编号" "本人签字" "记录人员" 等内容未填写)。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危化008号)、《职工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2页,证明在职员工齐XX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内容不全面,本机关调查人员对被授权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问题客观存在。(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3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