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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洪祥工业氧气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6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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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危化007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_ _-_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洪祥工业氧气站

地址: 昌黎县朱各庄镇上庄村北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861783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XX(身份证号码130322197XXXXXXXXX)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再培训考核记录内容不全面( "本人签字" "记录人员" "考核人员" 未签字)。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危化009号)、《职工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1页,证明王XX(身份证号码130322197XXXXXXXXX)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再培训考核记录内容不全面;本机关调查人员对被授权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XX(身份证号码130322xxxxxxxxXXX)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再培训考核记录内容不全面。(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1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32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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