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城管执法(渣)罚决字〔2021〕第(001)号
当事人:胡*龙,现居住于卢龙县石门镇石门街村42号院1*号,
联系电话:1883351****,身份证号:1303241981********。
你(单位)渣土运输车(冀C689**)于2021年4月16日,运输渣土过程中在燕山路鼓楼交电南侧造成遗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 4月 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4月16日,你(单位)渣土运输车(冀C689**)运输渣土过程中在燕山路鼓楼交电南侧造成遗撒,对城市环境造成了污染,污染面积40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遗撒车辆照片,证明:遗撒事实;
证据二:遗撒现场照片,证明:遗撒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遗撒事实;
证据四: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车辆所属关系;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
2021年 4月 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城管执法(渣)罚先告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城管执法(渣)罚听告字〔2021〕第(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2021年4月16日,渣土运输车(冀C689**)运输渣土过程中在燕山路鼓楼交电南侧造成遗撒,对城市环境造成了污染的行为,污染面积40平方米,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第九项的规定,属一般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壹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行昌黎支行(账号:100147901453)缴纳。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14号,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