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二008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_ _-_ ____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市金盛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安山镇东牛栏村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xx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732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液氨制冷机房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4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二009号),检查时现场存在问题照片2张,本机关调查人员对田金武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存在问题的真实存在性。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三:法定代表人田金武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七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