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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秦皇岛市金盛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1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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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二008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_ _-_ ____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市金盛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安山镇东牛栏村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732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液氨制冷机房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4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二009号),检查时现场存在问题照片2张,本机关调查人员对田金武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存在问题的真实存在性。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三:法定代表人田金武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十七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61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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