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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农渔(渔政)罚〔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6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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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志秋,男,汉,130322********2059,冀昌渔养03007船长,昌黎县团林乡小庄子村

2021年5月20号渔政执法人员巡查滦河口国超水产合作社码头发现冀昌渔养03007渔船正在装流刺网时,2021年5月20日17时,2021年5月20日17时,执法人员对郭志秋的冀昌渔养03007渔船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发现该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为按规定刷写船名号、船籍港。2021年5月20日18时,执法人员对船主郭志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5月21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所驾驶的冀昌渔养03007渔船,船舶总长14米,主机功率30千瓦,黑色后楼,木质。2021年5月20日17时,你船在滦河口国超水产养殖合作社装网时,被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船上共有人员1名,船首两侧为刷写船名号。船长当场提供了安全证书等船舶证件,发现该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刷写船名号、船籍港。至此,案件事实已经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冀昌渔养03007船安全证书等船舶证书复印件共8份,证明渔船持证情况。

证据二:船主郭志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郭志秋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案发经过。

证据五:船长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船长持证情况。

证据六: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现场和现场检查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6月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农渔(渔政)告【202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1年6月9日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1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和船籍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1款, "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号,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 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 "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号,属于较轻违法程度,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建议责令离港前改正,罚款人民币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

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第二条,没有捕捞事实,属于较轻违法程度,建议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1款,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对该船船舶所有人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号对船舶所有人郭志秋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300元整;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3、没收流刺网50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扫码网上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海事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机关: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4

昌黎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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