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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农渔(渔政)罚〔2021〕7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5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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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任健,男,汉,130322**********13,河北省北戴河新区团林乡李村

202158日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对任健海参养殖厂下达未依法建立和保存生产、用药、销售记录限期整改通知书。0607910分,渔政执法人员检查任健海参养殖厂时吴猛养殖厂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2021060710时,执法人员对任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61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158日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对任健海参养殖厂下达未依法建立和保存生产、用药、销售记录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于2021067日上午0910分渔政执法人员再次对任健海参养殖厂进行复查,发现任健养殖厂已建立用药和销售两项记录登记,未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登记。至此,案件事实已经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案发经过。

证据三:任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任健身份信息。

证据四: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未按逾期时间改正。

本机关于20216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农渔(渔政)告【202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1622日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依法建立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任健未依法建立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昌黎县农业农村局扫码网上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海事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罚没机关: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许可证编号:07040004

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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