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阳光动力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30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一009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阳光动力加油站

地址:昌黎县朱各庄镇大樊各庄村205国道南侧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某某职务: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2、加油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10.3.4C)的标准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一019号)1份,证明202168日检查时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和缺少警示标志;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和缺少警示标志;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加油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实施标准第3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七条实施标准第1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壹万元,共计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62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