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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靖安金龙蔬菜网袋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1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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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三013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靖安金龙蔬菜网袋厂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南村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93361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三014号),证明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本机关调查人员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条实施标准第2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62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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