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三013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靖安金龙蔬菜网袋厂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南村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XX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93361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三014号),证明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本机关调查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实施标准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