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三014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靖安镇全丰塑料纺织袋厂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椹子庄村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XX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524348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照规定对孙XX、孙XX、陈X3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三015号),证明未按照规定对孙XX、孙XX、陈X3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本机关调查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按照规定对孙XX、孙XX、陈X3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七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