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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欣鼎包装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3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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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危化009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_ _-_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欣鼎包装厂

地址:昌黎县两山乡后两山村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6033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举报奖励制度

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危化012号),证明2021年6月22日,你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举报奖励制度本机关调查人员对被授权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举报奖励制度。(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第二十六条第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条实施标准第2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7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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