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昌黎县硕牧兽药经销部,经营者:康兆雷,性别:男,年龄:33岁,住址:邢台市南和县三召西善友桥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OFWJ1R4F
当事人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8日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昌黎县硕牧兽药经销部销售兽用疫苗。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1年4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当事人的兽药店,查询相关记录,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康兆雷到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对经营涉案的兽用疫苗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提供了该兽用疫苗的进销货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当事人康兆雷于2021年2月25日购进哈药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生产的20头份,批号为201524的 "多联必应羊快疫、猝狙、羔羊痢疾、肠毒血症干粉灭活疫苗,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0元。期间2021年3月8日销售了3瓶,售价3元/瓶:2021年3月17日销售4瓶,售价3元/瓶:2021年3月25日销售6瓶,售价3元/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康兆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康兆雷询问笔录1份;
三、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四、兽药进货记录一份;
五、兽药销货记录一份;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影视录像;
八、现场照片6张。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提供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 "化学药品、中兽药(不含兽用生物制品)"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当事人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行为构成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案中,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兽用生物制品购进哈药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生产的 "多联必应羊快疫、猝狙、羔羊痢疾、肠毒血症干粉灭活疫苗" 150瓶;进货价格共计人民币300元。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450元,涉案兽用生物制品的货值应认定为人民币450元。其中2021年3月8日销售3瓶,售价3元/瓶;2021年3月17日销售4瓶,售价3元/瓶;2021年3月25日销售6瓶,售价3元/瓶。共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9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与2021年4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之行为。
2021年4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昌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农兽药告(2021)2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依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序号2号的规定 "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兽用生物制品 "多联必应羊快疫、猝狙、羔羊痢疾、肠毒血症干粉灭活疫苗" 137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元;
3、处货值金额450元的2倍计人民币9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3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昌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机关: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4
昌黎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