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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红阳塑料制品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5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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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二010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红阳塑料制品厂

地址:昌黎县刘台庄镇摩天庄村 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7335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二011号),证明该厂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据二:本机关调查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厂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五条实施标准第1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71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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