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二013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刘台庄镇胜超热水器厂
地址:昌黎县刘台庄镇摩天庄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X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6333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厂赵XX(13032219XXXXXXXXXX)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叉车作业。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二014号),现场检查照片1张;本机关调查人员对经营者赵X、工人赵XX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赵XX(13032219XXXXXXXXXX)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叉车作业。(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二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7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