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夏永强,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4,岁住址: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镇堡子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7********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马坨店乡郑林子村北加油站加油车辆冀C73Q67装有六头生猪,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请示领导后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4月8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确认,4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经当事人确认,4月9日执法人员对昌黎县新集镇施家坨东村养殖户周悦华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对收购的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事实予以认可,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当事人夏永强于2021年4月8日从新集镇施家坨东村生猪养殖户周悦华家收购六头生猪,收购金额为15030元人民币,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夏永强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份;
证据三:养殖户周悦华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夏永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五:周悦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六:现场照片4张
证据七:补检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视频录像。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事人收购运输生猪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动物、动物产品按(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于4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并要求对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补检。
2021年4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昌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农动检〔2021〕2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动物卫生部分)序号8号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2021年4月8日官方兽医对其6头生猪实施补检,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1308264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收购的生猪花了15030元,运输车辆为自有车辆,无运输费用。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至二倍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3006元整(货值金额15030元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昌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机关: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罚没许可证号:0704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