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三002号
被处罚人:杨XX 性别:男 年龄:40 身份证号:13032119810902XXXX
家庭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乡土胡同村160310号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507604XXXX
所在单位: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 职务:工人
单位地址:昌黎县安山镇总屯一村323号
被处罚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0.4.1的要求。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三017号)1份,证明2021年6月17日,你公司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证据二:现场照片1张,证明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7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