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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4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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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三002号

被处罚人:XX 性别: 年龄:40 身份证号:13032119810902XXXX

家庭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乡土胡同村160310号 邮政编码:066600

联系电话:1507604XXXX

所在单位: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 职务:工人

单位地址:昌黎县安山镇总屯一村323号

被处罚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0.4.1的要求。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三017号)1份,证明2021年6月17日,你公司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证据二:现场照片1张,证明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卷板机电机金属底座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7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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