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二014号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刘台庄镇兴彬塑料制品厂
地址:昌黎县刘台庄镇新庄子村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xx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36033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二015号),证明该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证据二:本机关调查人员对经营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实施标准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7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