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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昌黎县晟昌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7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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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四08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晟昌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两山乡段家店村东(平运钢结构院内)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1335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电、气焊工宋X(身份证号码:13032219XX01XXXXXX)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四11号)、证据二:询问笔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条实施标准第一项,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3001256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7040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72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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