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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秦皇岛芊蔓服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8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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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五003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芊蔓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东外环路西王庄段西侧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3156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五001号)1份、从业人员贾某某《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复印件4,证明在职员工贾某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全面(2021年418日安全生产教育,职工安全培训记录卡本人签字一栏未填写)。证据二;本机关对被委托人孙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职员工贾某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全面(2021年418安全生产教育,职工安全培训记录卡本人签字一栏未填写)。(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7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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