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察五001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韩愈酿酒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东外环路西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3369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察五001号)1份、从业人员张某某《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照片4张,证明在职员工张某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全面(2021年3月18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教育,职工安全培训记录卡考核情况一栏未填写考核情况)。证据二;本机关对法人黄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职员工张某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全面(2021年3月18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教育,职工安全培训记录卡考核情况一栏未填写考核情况)。(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九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
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政字第07040009号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5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