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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5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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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救援004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西部经济开发区昌黎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滦河大街1号

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应急预案修订主要证据有: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冀秦昌应急现记 2021〕救援010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该公司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应急预案修订。证据二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应急预案修订。(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8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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