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秦昌)应急罚〔2021〕救援005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秦皇岛沿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昌黎县黄金海岸生态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上半年未演练火灾现场处置)。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冀秦昌应急现记〔2021〕救援011号)、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2020年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上半年未演练火灾现场处置)。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0年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上半年未演练火灾现场处置)。(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一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